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在全县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一、拒不扫码登记、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不按规定配戴口罩。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不配戴口罩,经管理人员劝导后仍拒不配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不按规定处置医疗防护用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案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依法处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拒不配合封控管理。封控、封闭小区居民擅自外出、聚集等,经劝阻仍拒不配合封控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违反封控管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依法处罚。
六、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经工作人员劝导后仍不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七、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医疗机构等名义,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八、不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随意流动或逃离隔离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九、刻意隐瞒病情、行程或接触史。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拒不配合流行病学等调查工作。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防控健康信息调查工作,经劝导后仍不配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涉嫌袭警罪定罪处罚。
十一、具有异常体征人员不按规定就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异常体征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二、不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三、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四、违规组织聚集性活动。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聚集类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参与上述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五、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六、违规擅自经营。餐馆、影院、KTV、网吧以及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等场所经营者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经营者及其他主要工作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违规接诊发热病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其经营者及主要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其经营者及主要工作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七、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单位负责人、市场主体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双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2年10月12日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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